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记者注意到,《办法》修订后补助资金仍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但分配主要因素从各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工作绩效和相关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指标改为了采用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
《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