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022-03-30 16:38:48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如何为他们织密筑牢“兜底保障网”?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市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为特困人员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据介绍,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在认定条件方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在认定无生活来源这一项的标准时,《办法》指出: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待抚恤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无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等不计入收入范围。特困人员财产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申请人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年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商业保险;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新修订的《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以及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降门槛”,还在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方面“加速度”,修订后的《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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