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昨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23号)显示,经查明,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600568.SH)及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2月起,中珠医疗及其子公司向中珠集团额外支付收购意向金5000万元,向关联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5000万元,购买信托理财产品3亿元,对外融资租赁放贷3.1亿元;根据中珠集团及中珠医疗实际控制人许德来授意,相关资金最终实际流向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201年度,上述资金占用款项累计发生 7.1亿元,占2017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86%;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7.1亿元。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大额欠款,未按承诺及时还款也未在到期前及时履行延期还款决策程序
2016-2017年,中珠医疗及其全资子公司向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前公司与相关原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在股权转让后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欠款,初始本金为9.9亿元。中珠集团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50%,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的50%。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珠集团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剩余欠款本息余额为8.88亿元,占当期净资产的21.90%。截至2019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仍有剩余 5.07亿元欠款未偿还。
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8月1日披露中珠集团拟对还款期限进行两次延期,但中珠集团未在欠款到期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目前,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未偿还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2亿元欠款。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大额欠款超期未偿还,未按期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未及时披露延期还款计划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
2016年7月,前海金鹰粤通119号专项资管计划、金鹰钜鑫穗通定增120号资管计划出资3亿元定向认购中珠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珠集团及许德来签定《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由中珠集团承担差补足义务,许德来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公司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并在专门银行账户存入5000万元,为中珠集团履行上述协议提供履约担保。该笔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净资产的0.83%。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19年5月29日,公司收到中珠集团通过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转入的5000万元现金,以消除未来可能造成的担保损失。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违规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8年1月31日起,中珠医疗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陆续以1.86亿元存款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的1.75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随后一体医疗又以2亿元存款为一体集团控股股东刘丹宁的关联企业深圳市画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仓投资”)的1.9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画仓投资控股股东刘艺青为一体集团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一体医疗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丹宁的妹妹。上述关联担保金额合计3.65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净资产的6.09%,占公司2017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15.54%。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9 年1月23日,一体集团向银行偿还1.75亿元贷款,解除了一体医疗上述1.86亿存款的受限状态。2019年4月30日,画仓投资偿还4000万元银行贷款,剩余1.5亿元尚未偿还,导致一体医疗上述2亿元存款仍处于受限状态。2019年6月3日,一体集团与一体医疗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其对深圳市天佶担保有限公司及宋俊杰享有的5198万元债权做质押物,为上述向画仓投资违规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向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五、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月到5月,中珠集团下属企业及关联方珠海恒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虹投资”恒虹投资)等3家企业向中珠医疗出售3项房产及股权,用于筹措资金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中珠集团控制恒虹投资100%股份。根据中珠医疗2019年5月30日披露的公告,上述3 项资产购买交易均为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3.32 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22.24%,但公司在实施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完成资产过户并对外支付价款前,均未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签订合作意向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2018年12月4日,中珠医疗披露与中国远望通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拟投资不低于5亿元,布局包括无人机产业链等相关军工业务。当日监管问询要求公司12月11日前披露具体合作计划、行业准入要求、评估可行性,并进行风险提示。直至12月26日,公司才披露《关于签订合作意向书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尚未开展对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未对拟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问询函相关问题暂时无法回复。2019年5月25日,公司公告称,因双方最终未就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交易文件,确认终止合作意向书,不再单独回复问询函。公司在未充分评估论证的情况下签订合作意向书,未能在相关公告中及时披露涉及合作的重要信息,未能按照监管问询函要求及时予以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
七、重组相关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信息
2018年3月30日,中珠医疗在停牌筹划重组期间,与自然人江上、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并向浙江爱德账户支付5000万元。公司在后续4次披露的重组停牌进展公告中,均未披露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协议及付款事项。4月27日,公司拟以12.161亿元现金购买浙江爱德100%股权,约定公司原支付至浙江爱德账户的5000万元转为定金,协议因约定事由解除或未能生效情况下,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定金予以返还。4月28日,公司披露重组预案。2018年6月22日,公司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且在相关终止重组公告中也未予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直至2019年6月20日,公司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此时公司仍未能收回上述5000万元定金并已就定金纠纷提起诉讼。公司在向浙江爱德支付5000万元款项后,未在重组进展公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对退还定金的条件进行调整,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终止重组后未能及时收回5000万元定金并面临潜在损失,金额占公司2017年归母净利润的29.53%。
八、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7月13日、2018年2月6日,中珠医疗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融资租赁”)与广元肿瘤医院分别签订 2 份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广元肿瘤医院将自有的医疗专用设备出售给中珠融资租赁并租回使用,同时定期向中珠融资租赁支付租金,并由医院股东、刘丹宁及一体集团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中珠融资租赁与广元肿瘤医院订了2份服务合同,向广元肿瘤医院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售后回租合同及服务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服务费用合计为3758.4万元,占公司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64%。上述2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时,交易对方并未及时告知中珠融资租赁上述代持关系,导致中珠融资租赁未能及时识别广元肿瘤医院为关联方。此外,公司未能依据刘丹宁及一体集团与中珠融资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此后,因广元肿瘤医院未正常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上述交易均已终止,中珠融资租赁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未付租金、违约金等,诉讼金额为3423.22万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因无法保证及时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占用资金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或担保的情况、重大投资未履行相应审批、未能完整准确披露对外投资相关重要合同条款等事项,公司2018年内控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第10.2.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2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当事人许德来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于2018年9月至今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小峥、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时任董事兼高级副总裁刘丹宁、时任副董事长叶继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淑、时任董事孟庆文、时任独立董事李闯、李思、姜峰、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10.1.7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珠医疗及其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德来,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小峥,财务总监刘志坚,董事兼高级副总裁刘丹宁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德来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时任副董事长叶继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淑、时任董事孟庆文、时任独立董事李闯、时任独立董事李思、时任独立董事姜峰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珠医疗成立于1994年6月27日,注册资本19.93亿元,于2001年5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许德来为法定代表人,叶继革现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珠集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75亿股,持股比例23.83%,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56亿股,持股比例12.83%,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6645.84万股,持股比例3.33%。
中珠集团成立于1991年3月8日,注册资本4亿人民币,许德来为法定表人、董事长;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刘丹宁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总经理、大股东,持股比例99.3%;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2200万人民币,刘丹宁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100%。
许德来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7日任中珠医疗第8届董事长,陈小峥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19年4月7日任董事;刘丹宁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7日任董事;叶继革自2003年8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任董事长,于2019年4月17日至今继续任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4月7日;罗淑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7日任董事;李闯、李思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7日任独立董事;姜峰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7日任独立董事。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6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2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10.1.1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停牌期限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概括式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申请复牌,应当披露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终止筹划重大事项,应当立即申请复牌,披露终止筹划的具体原因、决策程序、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组至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期间,应当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筹划的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等具体信息。
筹划事项出现下列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与交易对手方签订重组相关协议,或者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
(四)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五)筹划事项出现终止风险,如交易双方对价格产生严重分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税收政策及标的资产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六)更换、增加、减少重组标的;
(七)更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
(八)其他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 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二)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
(四) 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23 号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中珠医疗,A 股证券代码:600568;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许德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小峥,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刘志坚,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丹宁,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高级副总裁;
李 伟,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叶继革,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 淑,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孟庆文,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 闯,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思,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姜 峰,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及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2 月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中珠集团额外支付收购意向金 5,000 万元,向关联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5,000 万元,购买信托理财产品 3 亿元,对外融资租赁放贷 3.1亿元;根据中珠集团及中珠医疗实际控制人许德来授意,相关资金最终实际流向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2018 年度,上述资金占用款项累计发生 7.1 亿元,占 2017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6%;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余额 7.1 亿元。直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上述款项才全部归还。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大额欠款,未按承诺及时还款也未在到期前及时履行延期还款决策程序
2016-2017 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郴州高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股权、深圳市广晟置业有限公司 70%股权、珠海中珠亿宏矿业有限公司 50%股权、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子公司)70%股权。股权转让前公司与相关原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在股权转让后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欠款,初始本金为98,943.7 万元。中珠集团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出具还款承诺,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款 50%,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剩余的 50%。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珠集团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剩余欠款本息余额为 88,771.45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 21.90%。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仍有剩余 50,737.45 万元欠款未偿还。公司于 2019 年6 月 20 日、8 月 1 日披露中珠集团拟变更原还款承诺,拟对还款期限进行两次延期,但中珠集团未在欠款到期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直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9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才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变更还款承诺的议案,将还款计划变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2 亿元欠款,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剩余部分欠款。目前,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未偿还 2019 年12 月 31 日到期的 2 亿元欠款。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大额欠款超期未偿还,未按期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未及时披露延期还款计划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
2016 年 7 月,前海金鹰粤通 119 号专项资管计划、金鹰钜鑫穗通定增120号资管计划出资3亿元定向认购中珠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中珠集团及许德来签定《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由中珠集团承担差补足义务,许德来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4 月,公司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并在专门银行账户存入 5000 万元,为中珠集团履行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提供履约担保。该笔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7 年度净资产的 0.83%。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上述担保尚未解除,2019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珠集团通过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转入的 5000 万元现金,以消除未来可能造成的担保损失。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违规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陆续以 1.859 亿元存款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的 1.75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19 年 1 月 21 日一体医疗又以 2 亿元存款为一体集团控股股东刘丹宁的关联企业深圳市画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仓投资)的 1.9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画仓投资控股股东刘艺青为一体集团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一体医疗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丹宁的妹妹。上述关联担保金额合计 3.65 亿元,占公司 2017年度净资产的 6.09%,占公司 2017 年度归母净利润的 215.54%。
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2019 年 1 月 23 日,一体集团向银行偿还 1.75 亿元贷款,解除了一体医疗上述 1.859 亿存款的受限状态。2019 年 4 月 30日,画仓投资偿还 4000 万元银行贷款,剩余 1.5 亿元尚未偿还,导致一体医疗上述 2 亿元存款仍处于受限状态。2019 年 6 月 3日,一体集团与一体医疗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其对深圳市天佶担保有限公司及宋俊杰享有的 5198 万元债权做质押物,为上述向画仓投资违规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向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其后,直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才披露公告称收到一体医疗来函,画仓投资已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完成对建设银行共计 1.9 亿元贷款的归还,并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解除一体医疗在建设银行2亿元存款质押及对画仓投资1.9亿元的对外担保。
(五)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1-5 月,控股股东中珠集团下属企业及关联方珠海恒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虹投资)、珠海中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商贸)、深圳市前海顺耀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顺耀祥)向公司出售 3 项房产及股权,用于筹措资金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其中,2019年 1 月 12 日,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市春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晓房地产)与恒虹投资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恒虹投资将其拥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恒虹一层商场转让给春晓房地产,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89 亿元。上述资产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办理了过户手续,春晓房地产于 2019 年 1月向恒虹投资支付现金 3.89 亿元。2019 年 1 月 12 日,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市桥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石贸易)与中珠商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中珠商贸将其拥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中珠商贸 3 层商场转让给桥石贸易,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13 亿元。桥石贸易于 2019 年 5 月向中珠商贸支付现金2.39 亿元,中珠商贸 100%股权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质押给桥石贸易。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市泽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泓公司)与前海顺耀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6.3 亿元的价格收购前海顺耀祥所持珠海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商业)30%的股权。上述股权已于 2019年 5 月 27 日过户至泽泓公司,泽泓公司于 2019 年 5 月向前海顺耀祥指定企业支付现金 6.3 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控制恒虹投资 100%股份。中珠商贸法定代表人钟霞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春晓房地产常务副总经理。中珠集团持有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珠)50%股份,前海顺耀祥持有的中珠商业 30%股权系过去 12 个月内受让于辽宁中珠。根据公司 2019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公告,上述3 项资产购买交易均为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13.32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22.24%,但公司在实施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完成资产过户并对外支付价款前,均未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才首次披露上述交易,并于 7 月 5 日和 7 月 23 日分别补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
(六)签订合作意向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与中国远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通信)签订合作意向书,拟投资不低于 5 亿元,布局包括无人机产业链等相关军工业务。当日监管问询要求公司12 月 11 日前披露具体合作计划、行业准入要求、评估可行性,并进行风险提示。直至 12 月 26 日,公司才披露《关于签订合作意向书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尚未开展对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未对拟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问询函相关问题暂时无法回复。2019 年 5 月 25 日,公司公告称,因双方最终未就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交易文件,确认终止合作意向书,不再单独回复问询函。
公司对外签订合作意向书布局无人机产业链等相关军工业务,涉及公司业务发展,公司理应确保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在未充分评估论证的情况下签订合作意向书,未能在相关公告中及时披露涉及合作的重要信息,未能按照监管问询函要求及时予以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
(七)重组相关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信息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停牌筹划重组期间,与自然人江上、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并向浙江爱德账户支付 5,000 万元。公司在 3 月 31 日、4 月 11日、4 月 18 日、4 月 25 日披露的重组停牌进展公告中,均未披露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协议及付款事项。4 月 27 日,公司与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忆上)、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杭州上枫)、浙江爱德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拟以 12.161 亿元现金购买浙江爱德 100%股权,约定公司原支付至浙江爱德账户的5,000 万元转为定金,协议因约定事由解除或未能生效情况下,公司支付的 5,000 万元定金予以返还。4 月 28 日,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当日,公司在未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与江上、浙江爱德、杭州爱德、杭州忆上、杭州上枫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未能生效的,已支付的 5,000 万元不予退还,公司未在重组预案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披露上述补充协议。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且在相关终止重组公告中也未予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直至 2019 年 6 月 20日,公司才在 2018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此时公司仍未能收回上述 5,000 万元定金并已就定金纠纷提起诉讼。
公司在向浙江爱德支付 5,000 万元款项后,未在重组进展公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对退还定金的条件进行调整,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终止重组后未能及时收回5,000 万元定金并面临潜在损失,金额占公司 2017 年归母净利润的 29.53%。
(八)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7 月 13 日、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融资租赁)与广元肿瘤医院分别签订 2 份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广元肿瘤医院将自有的医疗专用设备出售给中珠融资租赁并租回使用,同时定期向中珠融资租赁支付租金,并由医院股东、刘丹宁及一体集团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中珠融资租赁与广元肿瘤医院订了 2 份服务合同,向广元肿瘤医院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售后回租合同及服务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服务费用合计为 3758.4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64%。广元肿瘤医院 51%股权由方俊杰代深圳市一体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院公司)持有,而一体医院公司由公司第二大股东一体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兼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刘丹宁控制,上述 2 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时,交易对方并未及时告知中珠融资租赁上述代持关系,导致中珠融资租赁未能及时识别广元肿瘤医院为关联方。此外,公司未能依据刘丹宁及一体集团与中珠融资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9年 6 月 20 日,公司才在 2018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交易。此时因广元肿瘤医院未正常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上述交易均已终止,中珠融资租赁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未付租金、违约金等,诉讼金额为 3423.22 万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因无法保证及时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占用资金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或担保的情况、重大投资未履行相应审批、未能完整准确披露对外投资相关重要合同条款等事项,公司 2018 年内控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占用;向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签订合作意向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披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协议及支付重组定金事项,对退还定金的条件进行调整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终止重组后未能及时收回定金并面临潜在损失;日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等多项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第 10.2.4 条、第10.2.5 条、第 10.2.6 条、第 10.2.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对公司大额欠款,未按承诺及时还款,也未在到期前及时履行延期还款决策程序,违规接受公司提供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许德来作为公司及资金占用方的实际控制人,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 条、第 2.2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在公司相关责任人方面,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同时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于2018年9月至今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小峥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任职期间公司多次出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违规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违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违规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高级副总裁刘丹宁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体医疗董事长及公司第二大股东一体团控股股东,未能确保一体医疗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向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事项负有责任;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珠融资租赁与广元肿瘤医院开展日常关联交易时,作为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保证人,并未及时告知代持关系及关联关系,对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作为公司的董事,未能有效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任职期间公司多次出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叶继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淑、时任董事孟庆文、时任独立董事李闯、李思、姜峰作为公司的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积极履职,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及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10.1.7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律处分事项进行了审核,并根据监管对象的申请举行了听证。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称,一直全力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并非恶意。中珠医疗及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复异议理由如下:一是相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支付组定金未及时披露等违规事项主要为许德来及刘丹宁利用其在公司的董事、高管职务所为,并未告知公司并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及其他董事、高管对违规事项不知情,且公司董事、高管在知悉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后,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支付5000 万元消除未来担保损失;二是控股股东中珠集团资金链断裂,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通过向公司转让相关资产并归还现金的方式偿还欠款,从而导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在《中珠医疗关于与中国远望通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的公告》中,公司已就签署框架协议履行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没有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四是公司及董事、高管多次发函督促相关方规范运作,做到了勤勉尽责;五是公开谴责会使公司在经营上受到影响。
除上述异议回复外,部分责任人还提出以下理由:时任董事、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小峥称,大部分违规事项发生时间不在其董秘任期内。 时任董秘李伟称,其董秘任期仅 6 个月,对公司情况尚不能全面了解,离职后未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且其未实际参与重组项目的洽谈和尽调,对支付重组定金及补充协议相关信息披露违规不应承担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相关事项其并不知情,相关付款事项未提交其进行审批,关于事项五重大关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知情,但觉得做法不妥,故未对付款单签字,付款时由公司董事长直接要求出纳现场办理支付事项。时任副董事长叶继革称,其对违规事项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做到了履职尽责。时任董事孟庆文称,其对全部违规事项均不知情,且部分违规事项发生时间不在其董事任期内。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任职期内,未能保障公司内部规范运作及建立有效内控机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二大股东多次绕过公司决策管理层,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重大违规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管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的上述重大违规行为。相关违规多次发生且长期存在,公司 2018 年内控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公司董事、高管未能勤勉尽责,不知情、未参与等异议不能作为从轻处分或免除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依据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公司实施的重大关联交易,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并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应决策程序,公司不存在可暂缓、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而不予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三是公司首次披露签订合作意向书相关信息,并未就尚未开展对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未对拟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风险进行充分提示,直至收到问询函并经监管督促后,才披露签订合作意向书的风险提示公告,约半年后公司公告终止合作意向。期间,公司始终未能按照监管问询函要求,及时对涉及合作的重要信息予以补充披露。
四是许德来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其严重违背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未能履行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公司依照其授意,向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及违规担保,该行为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占,重大事项未能按照内部制度进行决策管理。同时,在其代行董秘职责期间,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签订合作意向书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等违规,许德来也应对上述违规负责,故其所称并无恶意并不能成为其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及相关违规行为的正当理由。
五是在陈小峥的董秘任期内,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3 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违规为第二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1.15 亿元,及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的违规行为,其应当对上述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事项负相应责任。且陈小峥 2009 年 12 月-2019年 4 月担任公司董事,2016 年 3 月-2019 年 4 月兼任公司常务副总裁,作为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成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保持规范运作,应对公司期间内控失序导致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在其任期内发生的违规事项,并未纳入对其予以纪律处分的范围,故陈小峥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六是财务总监刘志坚申辩资金占用付款未提交其进行审批,但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督促公司构建有效 的财务内控体系,资金流出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影响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且根据听证过程中相关陈述,其对重大关联交易违规事项知情,未对公司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而是放任公司进行违规操作,未能勤勉尽责,故其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七是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伟在任期间近 6 个月,对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5,00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违规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6,000 万元,及重组相关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但根据其异议理由,结合其任职期限及其对应的违规事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李伟并非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的直接参与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对其异议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德来,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小峥,财务总监刘志坚,董事兼高级副总裁刘丹宁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德来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时任副董事长叶继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淑、时任董事孟庆文、时任独立董事李闯、时任独立董事李思、时任独立董事姜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