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
3、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5、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
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