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转载某电子产品的质量测评内容,结果被要求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3月1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该法庭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6月和8月,微博大V张某分别转载了有关于某科技公司旗下电子产品的测评内容,该科技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荣誉权,要求其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费。
转载测评引热议 侵害名誉权不成立
2020年6月9日,张某在微博转发“天极网”对荣耀智慧屏与某电视的对比燃烧试验视频,并配文“天极网太会玩儿了,直接火烧背板,某电视轻松点着”,引发其他微博用户跟帖评论。
2020年8月19日,张某在微博发布“某京东自营旗舰店”中消费者对“某10至尊纪念版手机”的负面评价截图9张,并对其做出了评价,引发网友热议。
生产该产品的公司认为,自己一直以来享有极高的社会评价,张某在微博平台上多次发布不实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张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张某不同意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他认为,第一,王自己主观上无侵犯该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及过失,其行为之目的是作为消费者表达正常的关注、监督与评论;
第二,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和注意义务,该公司有理由相信原视频保持客观中立,未侵害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但因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案按某科技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院:网络大V应承担更多义务
法院认为,网络大V具有高于普通网络用户的影响力,在发布(转发)网络言论时,需要达到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
首先,应承担与社会一般人同样的注意义务,即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其次,由于其身份特点,网络大V往往还负有对于他人的特殊义务,即应比一般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由于其影响力,网络大V应秉承社会责任意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在涉及对法人或其产品进行评论时,应将不同的观点进行客观的展示,使其粉丝及公众了解到完整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