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数据统计,2021年全国二手车总共交易量同比增长22.62%,交易金额同比增长27.32%。与此同时,二手车交易产生的纠纷增长迅速,全国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占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比例,从2019年的15%上升到2021年的40%。
对此,北京一中院梳理近年涉二手车交易案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并针对消费者维权难点提出建议。
“一车一况一价”,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9年至今,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新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3件,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21件,呈现逐年较快上升的态势。二手车交易相对新车交易更为复杂,新车消费者主要系对车辆专业知识及相关信息缺乏了解,导致其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而二手车往往“一车一况一价”,如此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在二手车交易中愈演愈烈。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介绍,该类案件集中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分车辆交易不规范;二是二手车权属流转情况复杂,卖方通常并非登记的权利人,案件事实较难查明;三是纠纷发生原因交织,买方多缺乏必要的交易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卖方则存在一车数卖、隐瞒车况等不诚信行为,此外部分买方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问题呈复杂化、多样化趋势。
对此,杜卫红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与网络平台,实地检查车辆情况,签订规范的购车合同,核查过户手续是否完备,确定车辆性质合法,妥善保管相关交易凭证。
故意隐瞒车辆发生事故情况,法院认定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
王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 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某二手车公司在网络上发布大量广告,宣称其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对车辆进行几百项车况检测,所售车辆均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正是因为该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案涉车辆。但是购车后不久,王某在维修案涉车辆时,得知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遂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其不知道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不存在欺诈。经查,案涉车辆在王某购买前确实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其中一次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某二手车公司所谓的“有几百项车况检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实,有些车辆只是由有经验的汽修师傅查看后便进行销售,并没有严格的检测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对所售二手车车况进行检测,并保证所售车辆质量。其在广告宣传中亦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对车辆进行几百项车况检测,故其对所售车辆的车况应有清楚认知,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但某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未将该情形告知王某,而是承诺案涉车辆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王某购买案涉车辆,构成欺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车虫”卖车不表明中介身份,法院认定与买家构成买卖关系
魏某在二手车行认识“车虫”冯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二手车买卖协议,魏某从冯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付款提车后,魏某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冯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
冯某辩称其不是车主,也不是卖方,只是二手车中介,其留下中介费后,剩余车款转给了车主刘某,并提供转账记录等,称魏某应向刘某主张权利。魏某后追加刘某为本案第三人,刘某称其不认识魏某,也未委托冯某卖车,只是将车卖给了冯某。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与冯某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冯某虽称其仅是中介方,不是卖方,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看出其曾明确表示自己的中介身份,其亦无法提交车主刘某委托其售车的相关证据,且刘某否认将车卖给魏某,并称将车卖给了冯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魏某与冯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应将车款返还给魏某,魏某将车退还给冯某。
法官进一步解释,在涉及“车虫”案件中,由于“车虫”无正规的资质以及公司监管,售卖的二手车易发生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
当出现争议时,“车虫”便如同上述案件中的冯某称自己是中介方,否认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以逃避责任,此时,冯某能否举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是中介方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若冯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中介方,则不承担退款义务,否则,应承担退款义务。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选择正规的经营者,尽量不通过“车虫”购买。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卖方身份,注意核查车辆的权属情况及车况,并保存好相应证据,方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