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发国难财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来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则予以警告,还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