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猝死是否理赔
猝死是疾病死亡,属于寿险。而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
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
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认定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求
猝死虽然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来的,更不是非疾病导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险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