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小芳(化名)一案持续受到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此案目前只需要查清一个事实:鲍毓明是否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对小芳进行了洗脑式精神控制。简单来说就是,两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你情我愿还是存在威逼利诱。
自事件被曝光后,鲍毓明对媒体反复强调自己与小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父女关系。这十分荒诞且违背道德伦理。但就我国法律而言,确实没有对此类事件有过明文规定。换言之,无论社会舆论如何唾弃,也改变不了鲍毓明所谓的“合法夫妻”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犯强奸罪,应处3到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年满十四周岁,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则不违法。
为什么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与十四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出于自愿也属于强奸罪呢?因为我们普遍认为,十四岁以下的女性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只有通过限制其自由才可以保护其应有的权力。
法学专家罗翔此前撰文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个经常性的问题是,当被害人的群体出于14-18岁之间,与犯罪人又具有特定的关系,比如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教师与学生;医生和病人。那么具有这样一种特定的地位,跟女生发生关系,这个同意问题就变得非常非常复杂,因为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一个最经常的辩护理由是:对方是同意的,我们两个是真心相爱。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的主旨认为,处于劣势地位所表达出的同意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同意。处于优势地位的罪犯利用少女的信任,对女性实施了侵犯,这种表面上的同意是不对等的、伪自由的,实际上剥削了弱势方的性利益。
很可惜的是,该《意见》并没有上升为真正的法律。不知道鲍毓明案件是否能推动司法的进步,拟定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罪。
还有一种建议是将幼女的年龄限制改为18岁或21岁。笔者认为并不现实,一方面是我国的性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另一方不能让法律极端化,将少年之间的情爱问题上升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