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2019-11-07 09:54:12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1月1日,上交所披露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44次审议会议公告,将于11月12日审议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赛特新材”)的首发申请。赛特新材主要从事真空绝热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汪坤明为赛特新材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为3172万股,持股比例为52.87%。同时,汪坤明之妹妹汪美兰直接持有赛特新材87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2%,汪坤明之子汪洋直接持有该公司2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3%。汪坤明、汪美兰、汪洋三人合计直接持有赛特新材71.72%股份。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赛特新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2亿元、2.05亿元、3.08亿元和1.9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9.04万元、524.93万元、4066.25万元和3593.41万元。

报告期内,赛特新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始终跟不上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8654.72万元、1.57亿元、2.48亿元和7647.92万元。此外,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24.36万元、787.22万元、4800.97万元和1964.53万元。

过去三年,赛特新材业绩波动幅度颇大。对2017年业绩下滑,赛特新材表示系受真空绝热板产品毛利率下降、财务费用同比大幅增加、政府补助减少等因素影响所致。2018年该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其解释称,系因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真空绝热板产品毛利率回升、财务费用同比下降等因素影响所致。

报告期内,赛特新材研发费用分别为832.51万元、1350.11万元、1937.54万元和935.07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6.58%、6.29%和4.81%。

值得一提的是,赛特新材曾于2015年5月提交过上市申请文件,希望在创业板上市,一年后主动撤回。该公司称主动撤回IPO申请的原因为其核心产品涉及专利与松下电器发生纠纷,并被诉讼。

2014年1月,松下电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赛特新材侵犯其专利产品,并于同年3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赛特新材自此开始与松下电器的专利纠纷。直至2018年8月24日,松下电器与赛特新材达成和解,至2018年11月,双方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和解了结。

与松下电器的纠纷对赛特新材经营情况产生了较大影响。

2012和2013年,赛特新材净利润分别为2239.61万元和3541.56万元;2014年,其净利润下滑至2152.35万元;2015年进一步降至950万元。2016年,即赛特新材决定终止上市申请当年,其净利润进一步下挫至689.04万元,2017年更低至524.93万元。

事实上,赛特新材远非所涉及的案件、纠纷远非与松下电器之间的诉讼。

公开信息显示,赛特新材历史上共有24份裁判文书、4份法院公告、6份开庭公告,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2014年至今,多为买卖合同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报告期内,赛特新材罚款及滞纳金支出分别为9.69万元、0元、0.37万元和0.91万元。但赛特新材在其招股书中仅披露了两次违法违规行为。

天眼查信息显示,报告期内,赛特新材三次成为被执行人被立案。2017年10月1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7)闽08执232号),赛特新材为被执行人;2019年9月23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同日内两次对赛特新材立案,该公司均为被执行人,案号分别为(2019)闽0825执1719号和(2019)闽0825执1720号。

赛特新材还与员工简某贞发生一起合同纠纷案。

相关资料显示,简某贞先后担任赛特新材生产部车间主任、复合膜车间副主任、品管部副经理,频繁接触和研究VIP板及其他真空隔热材料等核心技术,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的新材料研发成果和客户市场。

简某贞在赛特新材任职期间,于2013年5月14日,出资10万元与其他股东出资共计1000万元成立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赛尔达公司,并于2013年5月21日注册成立,简某贞为赛尔达公司的股东。简某贞在2013年9月1日未与赛特新材办理辞职及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后就职于赛尔达公司。2014年10月28日,简某贞作为发明人之一,通过赛尔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整体真空绝热箱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和一种整体真空绝热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此外,赛尔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赛特新材的经营范围在真空绝热板等产品部分相同或相类似。

2017年8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终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某贞支付赛特新材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1.5万元。

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发送邮件至赛特新材董秘办,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2016年拟登陆创业板,后主动撤回

赛特新材前身为福建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10月,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2010年6月30日,赛特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赛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赛特新材主要从事真空绝热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真空绝热板现阶段最主要应用于冰箱、冷柜等冷链领域。

2019年7月18日,赛特新材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赛特新材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赛特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0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000万股(未考虑公司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拟募集资金3.1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年产350万平方米超低导热系数真空绝热板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事实上,赛特新材三年前曾提交过招股说明书,并拟登陆创业板。

2015年5月,赛特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143号)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11月19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143号),该公司未提交反馈回复文件。

2016年7月,赛特新材和前次申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主动要求撤回公司前次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415号),决定终止对相应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赛特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汪坤明。汪坤明直接持有该公司3172万股股份,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7万股股份,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3.32%,且自该公司设立至今持股比例均在50%以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汪坤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导弹总体工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福建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3年5月至2010年6月,历任高特高材料董事长、经理;1997年12月至2010年6月,曾任鹭江设备副董事长;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曾任鹭特高机械执行董事兼经理。2007年10月至今,任赛特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战略统筹和总体管理;现同时兼任菲尔姆执行董事兼经理、中国硅酸盐学会绝热材料分会副理事。

报告期内业绩波动大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赛特新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2亿元、2.05亿元、3.08亿元和1.9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9.04万元、524.93万元、4066.25万元和3593.4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赛特新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6.92万元、233.47万元、4539.49万元和3421.15万元。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该公司其他收益分别为388.96万元、416.91万元和216.36万元。

2017年,赛特新材实现净利润524.93万元,同比下降23.82%;2018年,赛特新材营收同比增长50.24%,净利润同比增长697.77%。该公司报告期各期净利润波动较大的问题,也被上交所关注。

对2017年业绩下滑,赛特新材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称,主要受三方面原因影响,一是受真空绝热板产品毛利率下降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同比下降6.90个百分点;二是财务费用同比大幅增加;三是2017年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388.96万元,而上年同期政府补助为516.48万元。

对2018年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该公司解释称,一是由于营业收入实现快速增长;二是受真空绝热板产品毛利率回升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同比增加9.84个百分点;三是财务费用同比下降。

过去三年及一期,赛特新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始终跟不上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8654.72万元、1.57亿元、2.48亿元和7647.92万元。

报告期内,赛特新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24.36万元、787.22万元、4800.97万元和1964.53万元。

2018年净利润数据调整

中国经济网记者对比赛特新材上会版招股书和申报版招股书后发现,其2018年净利润和归母净利润数据不一致。

根据赛特新材申报版招股书,其2018年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4187.75万元。

而其近日更新的上会版招股书显示,2018年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变为4066.25万元。两版招股书中,其当年营业收入均为3.08亿元。

对此,该公司表示,上述调整为会计差错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的规定及相关解析,公司对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具体判断依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会计处理方法为:(1)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2)由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知名家电制造集团下属财务公司等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证券市场周刊:赛特新材信披真实性从何说起

证券市场周刊报道称,赛特新材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EVOH膜是真空绝热板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之一,且首轮问询中回复显示:“报告期内,EVOH膜仅向日本KURARAY CO.,LTD进行采购”。由此可知,在逻辑上,赛特新材报告期内向KURARAY CO.,LTDEVOH的采购额必然大于或等于EVOH膜的采购额。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2019年一季度,KURARAY CO.,LTD一直为赛特新材的五大供应商之一,赛特新材向该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467.7万元、728.03万元、1116.03万元和405.45万元, 而同期EVOH膜的采购额则分别为478.54万元、759.81万元、1184.53万元和405.45万元。也就是说,除了2019年一季度的两个采购额一致外,2016-2018年, KURARAY CO.,LTD的供应额竟然是小于EVOH膜的采购额。

此外,在首轮问询中增补了2019年上半年的相关信息,在问题25的回复中显示了EVOH的采购量和采购价格,虽然没有显示明确的采购金额,但由采购量和采购价格推算出的2016-2018年的采购金额和招股说明书显示的基本一致,且计算出2019年上半年EVOH膜的采购额为1004.35万元。同样在问题25的回复中显示,KURARAY CO.,LTD作为2019年上半年赛特新材的第三大供应商,其供应额为935.81万元,仍是小于EVOH膜的采购额。

这是赛特新材所披露信息的反常现象之一,另一个关于采购的反常现象来自于另一个五大供应商之一——龙岩博文工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龙岩博文”)。

天眼查查询信息显示,龙岩博文成立于2016年1月,经营地址位于连城市工业园区工业二路。而巧合的是,赛特新材的主要生产经营地也位于连城市工业园区,且百度地图显示,赛特新材也位于连城市工业园区工业二路。

根据问题25的回复发现,龙岩博文成立一年后,即成为赛特新材的无碱短切纤维的供应商,2017年,龙岩博文仅为赛特新材提供了79.06万元的无碱短切纤维。到了2018年,龙岩博文为赛特新材提供的无碱短切纤维数量达到了无碱短切纤维全部采购量的58%以上,价值达到1102.17万元,同时还采购了114.19万元的原纱,合计采购金额达到1216.36万元,并因此成为赛特新材的第三大供应商。2019年上半年,成立仅三年时间的龙岩博文已经一跃成为赛特新材的第一大供应商,不仅为赛特新材提供87%以上的无碱短切纤维采购量,同时还提供了原纱采购和无碱短切纤维的委托加工服务,总采购金额达到了1053.64万元。

与此同时,在“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中披露的信息显示,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龙岩博文的供应额分别为1172.89万元和1054.31万元。

2019年上半年,龙岩博文的供应额与基于具体采购内容而计算的采购金额基本一致,但2018年却不然,龙岩博文的供应额比基于具体采购内容而计算的采购金额少了43.47万元。

根据问题25回复的内容来看,2018年,赛特新材向龙岩博文采购无碱短切纤维的价格为2.12元/千克,数量为5198.92吨,同时还以价格1.12元/千克采购原纱1019.58吨,由此可计算得到无碱短切纤维和原纱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102.17万元和114.19万元,两项采购额合计为1216.36万元。

赛特新材在首轮问询回复中修改了招股说明书中2018年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销售量由原来的302.11万平方米修改为298.32万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由原来的99.92元/平方米,修改为101.06元/平方米,但修改原因却未提及。

此前深陷专利纠纷

2015年5月,赛特新材在中国证监会官网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拟登陆创业板,2016年7月撤回上市申请文件。

赛特新材称,公司撤回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为:1、核心产品涉及的专利诉讼截至撤回申请时仍未有明确结果,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了较大影响,201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50万元;2、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改善产品及股本结构,可能引起股权变动。

据投资时报,真空绝热板的研发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概念首先由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并进行设计。20世纪90年代以后,很多跨国公司先后展开真空绝热板的研究,如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卡博特公司、日本松下电器等。中国的真空绝热板研发始于1999年的兰州空间技术物理研究所,2007年相关产品开始量产。但随着市场趋于成熟和产品影响力扩大,赛特新材开始面对国外同行长达几年的专利诉讼。

2014年1月,松下电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赛特新材侵犯其专利产品,并于同年3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被知识产权局驳回后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2014年10月,松下电器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请求撤销审查决定,并将赛特新材列为第三人。

2016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松下电器的诉讼请求。松下电器不服再上诉。2017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松下电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相关诉讼现已完结。

在此期间,2015年4月,松下电器又对其另一真空绝热产权专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赛特新材侵权。直到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松下电器起诉公司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赛特新材一审胜诉。到2018年8月24日,松下电器与公司达成和解,至2018年11月,双方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和解了结。

赛特新材本次递交科创板申请文件,其认为公司与松下电器的历史专利纠纷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已经逐步消除。

赛特新材在回复证监会问询函时称,“公司与松下电器的专利纠纷先后发生于2014年、2015年。发生初期,对公司彼时的市场销售产生了冲击,对公司部分主要客户采购份额、下游客户及市场拓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公司历史业绩下滑。随着上述纠纷于2017年5月、2018年11月陆续完结,其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客户黏性已无实质性影响: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2亿元、2.05亿元和3.0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65.63%;净利润分别为689.04万元、524.93 万元和4066.25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42.93%。2017年开始公司的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已经超越涉诉前最好的2013年度,并保持快速增长。客户方面,三星电子、LG 电子、海尔、惠而浦、美国赛默飞世尔等原有主要品牌客户均未流失且不断增加参与采购的子公司数量或采购量。以三星电子为例,本次申报期间,其下属参与采购的子公司在涉诉前的韩国三星、波兰三星、苏州三星基础上,新增了泰国三星、印度三星、墨西哥三星等采购主体。”

事实上,赛特新材与松下电器的专利纠纷直接影响到了其业绩,两家公司专利纠纷先后发生于2014年、2015年。

2012和2013年,赛特新材净利润分别为2239.61万元和3541.56万元;2014年,其净利润下滑至2152.35万元;2015年进一步降至950万元。2016年,即赛特新材决定终止上市申请当年,其净利润进一步下挫至689.04万元,2017年更低至524.93万元。

简某贞与赛特新材合同纠纷 简某贞违反《保密协议》

2016年9月13日,赛特新材以简某贞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简某贞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等。

据裁判文书,简某贞入职赛特新材即在研发部任职,且先后担任生产部车间主任、复合膜车间副主任、品管部副经理,频繁接触和研究VIP板及其他真空隔热材料等核心技术,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的新材料研发成果和客户市场。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三)乙方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间,还是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不得擅自带离甲方的任何信息资料,包括乙方本人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研究开发的资料;不得接受甲方同行和竞争对手的聘用;不得向甲方同行或竞争对手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服务或其他服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离职后两年内违反本协议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00元;离职两年后违反本协议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额支付赔偿金。”

简某贞与赛特新材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签订《保密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而简某贞在2013年9月1日未与赛特新材办理辞职及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与赛特新材另一员工张谋锋一同接受案外人赛尔达公司聘用,以赛尔达公司为平台申请专利、入股赛尔达公司等行为均发生在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保密协议》生效期间。

简某贞在赛特新材任职期间,于2013年5月14日,简某贞出资10万元与其他股东出资共计1000万元成立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赛尔达公司,并于2013年5月21日注册成立,简某贞为赛尔达公司的股东。简某贞于2013年9月1日离职后,就职于赛尔达公司。2014年10月28日,简某贞作为发明人之一,通过赛尔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整体真空绝热箱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和一种整体真空绝热箱的实用新型专利。

赛尔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真空绝热板材料制造、加工等,赛特新材经营范围包括真空绝热板、墙体保温板、真空设备制造、销售与研发。赛尔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赛特新材的经营范围在真空绝热板等产品部分相同或相类似。

2017年4月6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25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某贞支付赛特新材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1.5万元。因不服前述判决,简某贞于2017年4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连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5民初2571号判决书。

2017年8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终876号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简某贞从未向赛特新材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等材料,也未接受赛特新材的脱密措施,其行为已经违反《保密协议》要求保密义务人辞职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赛特新材的约定,判决简某贞支付赛特新材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1.5万元。

2019年6月20日,赛特新材收到连城县人民法院转付的执行款,相关诉讼已经完结。

公司高管虚列税收奖励金骗取公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报告期内,赛特新材三次成为被执行人被立案。

2017年10月1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7)闽08执232号),赛特新材为被执行人。

2019年9月23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同日内两次对赛特新材立案,该公司均为被执行人,案号分别为(2019)闽0825执1719号和(2019)闽0825执1720号。

此外,赛特新材的高管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帮助政府工作人员虚开发票,骗取公款。

据(2017)闽0825刑初197号文件,2017年7月14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公职人员吴某文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吴某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开支、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其中一起事实就牵连到了赛特新材。

2015年12月,吴某文在揭某的授意下,以要求归还2012年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赛特新材垫付的90000元鱼塘死鱼赔偿款为由,通过赛特新材副总经理杨某虚列税收奖励金,骗取连城县莲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款90000元,吴某文私自截留4600元占为己有。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报告期内,赛特新材罚款及滞纳金支出分别为9.69万元、0元、0.37万元和0.91万元。但赛特新材在其招股书中仅披露了两次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25日,赛特新材因“擅自调换改装保税货物”被龙岩海关处以0.36万元罚款,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

2019年3月1日,公司因“其他申报不实”被东渡海关处以0.10万元罚款,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率逐年下滑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赛特新材研发费用分别为832.51万元、1350.11万元、1937.54万元和935.07万元,呈逐年上涨趋势,但其研发费用费用率报告期内却逐年下滑,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6.58%、6.29%和4.81%。

截至2019年6月30日,赛特新材有各类研发技术人员93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1.43%。在发明专利方面,目前该公司已有24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根据招股书,赛特新材将再升科技、红宝丽和山由帝奥列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三家公司过去三年及一期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75%、3.16%、3.50%和3.59%。

数据显示,报告期内,赛特新材费用分别为3545.48万元、5410.07万元、7024.58万元及4080.47万元,期间费用持续增长,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59%、26.37%、22.82%和20.99%。

由上表可以看出,赛特新材费用支出中,销售费用金额最高。报告期内其销售费用分别为1333.16万元、2357.44万元、3254.98万元和1951.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8%、11.49%、10.57%和10.04%。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71.72%

招股书显示,汪坤明为赛特新材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为3172万股,持股比例为52.87%。同时,汪坤明之妹妹汪美兰、汪坤明之子汪洋亦位列该公司前五大股东。

其中,汪美兰为第二大股东,直接持有赛特新材87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2%;汪洋为第四大股东,直接持有该公司2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3%。

也是就是说,汪坤明、汪美兰、汪洋三人合计直接持有赛特新材71.72%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赛特新材申报版招股书中,并未提及汪坤明、汪美兰、汪洋三人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其上会版招股书中表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汪美兰女士、汪洋先生为汪坤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但未披露三人是否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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