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26号、27号)显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边农商行”)存在三宗违法行为:股东以信贷资金入股;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通过本行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承担显性回购义务,违规将信贷资产出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延边银保监分局对该行分别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官网显示,延边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1月15日,是在原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基础上,引入新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延边农商银行现有1个营业部,1个分行,14个支行,共66个营业网点,员工总数1079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6.35亿。
据2018年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延边农商行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本金额1.45亿元,持股比例8.87%;广东翌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本金额1.00亿元,持股比例6.12%;浙江诚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本金额1.00亿元,持股比例6.12%;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本金额9500.00万元,持股比例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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