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浦东一分店违法销售劣药 遭市场监管处罚

2020-04-01 10:21:30

3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销售劣药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0〕152019013153号)。

经查,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为止,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在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里销售了标示为山西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号为180701) 药品。在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待售的上述药品进行监督抽验;经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抽20191088),这《检验报告》的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统计,在2018年12月10日,当事人的总公司(即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把50盒上述药品配送至该当事人。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为止,该当事人销售上述这批药品时,这药品每盒零售价为8.8元,这批药品货值金额为440元;该当事人已销售21盒上述药品,销售收入为184.8元,即违法所得184.8元。当事人把剩余的19盒药品退回给该当事人的总公司,当事人的总公司把这批次药品集中退回生产厂家处理。

以上事实,由《检验报告》、购销记录打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经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之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元;

2、罚款(人民币)880元整。

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羽山路分店隶属于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下分店。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由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603939.SH)持股93%。益丰药房前身为湖南益丰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等。2011年9月5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整体变更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月17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2020年1月)。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行政检查企业173家次,其中不合格4家次,歇业6家次,限期整改4家次,合格159家次。其中,挂名益丰药房的药店有2家,分别为上海益丰兰博大药房(不合格)和上海益丰嘉恒大药房(限期整改)。

2月21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通报疫情防控期间第五批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案例6上海益丰广泰大药房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显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上海益丰广泰大药房时,现场有消费者向执法人员反映,其1月27日在该药店处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内的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6日。经查,涉案口罩系当事人私下从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处购得。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同时,已进行行刑衔接工作,涉案人员已被公安部门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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