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平台市场需求持续增加 行业自治有待加强

2020-01-11 11:05:52

(原标题:多个顺风车平台备战春运 安全隐患曾引发广泛关注)

多个顺风车平台进军春运市场安全隐患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确保顺风车合乘人安全

●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 顺风车是国家鼓励的典型共享经济,但是在顺风车的发展过程当中,存在一些企业借顺风车之名开展非法网约车行为。随着郑州、温州相继出现乘客遇害事件,顺风车的安全隐患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确保顺风车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可或缺。要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

2019年岁末,顺风车再次高调进入公众视野。

先是滴滴平台的顺风车业务在北京、武汉、佛山、南昌、长沙等城市恢复上线。紧随其后,嘀嗒出行宣布启动“冬日暖阳”顺风车春运安全专项行动计划,部署九项专项安全举措,并在多省市交管部门的联合指导下,确保顺风车春运期间平稳运行。

与此同时,另一顺风车平台哈啰也进军春运市场,其设立了8000万元“春运基金”鼓励更多车主和用户使用顺风车。顺风车一时风头骤起,似乎有几分再战江湖的意味。

2019年12月27日,在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说,顺风车是国家鼓励的典型共享经济,但是在顺风车的发展过程当中,存在一些企业借顺风车之名开展非法网约车行为,这突破了安全底线,要严厉打击。

如何才能发展好这种典型共享经济,同时又确保安全?《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市场需求持续增加

安全隐患备受关注

近年来,顺风车市场一路向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据这一规定,顺风车的特点在于顺路拼车,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前不久,在首届中国顺风车法律论坛上,城市智行信息技术研究院公布了一组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各地有17家信息平台公司在400多个城市开展顺风车业务,累计注册车辆1500万台,在不增加车辆出行频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共享座位6000万个;注册乘客1.9亿人次,全年合乘出行36.4亿人次。

然而,在市场需求量走高的同时,围绕顺风车的负面新闻也不断出现。随着郑州、温州相继出现乘客遇害事件,顺风车的安全隐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顺风车的安全问题暴露后,中国交通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享出行分会等机构联合开展了顺风车行业标准课题研究。在顺风车行业标准研究课题组用户委员会主任方莉看来,偶发的安全问题只是表象,背离顺风车的本质特征才是根本。从新闻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这两起案件的司机都不是顺路拼车、分摊出行成本,而是以顺风车名义牟利,并利用平台安全漏洞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据了解,在目前的出行市场上,不少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的是顺风车车主,实际却是网约出租车。因此,困扰顺风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是,如何保证顺风车车主确系顺路拼车、分摊出行成本,而非以顺风车为名、行非法营运之实。

在首届中国顺风车法律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也认为,只有明确顺风车与网约车的区别在哪儿,解决好痛点,才能让顺风车健康发展。

界定平台安全责任

关键在于依法合规

解决顺风车行业痼疾,审查顺风车车主的意图,这一责任落在平台身上。

那么,平台的法律定位与责任承担该怎样认定?方莉认为,顺风车平台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身份,负有安全保障责任。虽然顺风车平台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但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为扩张适用于网络环境预留了空间;顺风车平台开启了车主和乘客之间合乘活动,而合乘活动本身必然伴随着风险,因此顺风车平台应当尽力预防风险;顺风车平台基于其强大的技术背景,单方面审核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车主和乘客只能选择相信平台的审核结果。

“顺风车平台是安全保障责任的来源,即平台是危险源的开启者、合乘业务的深度参与者、信任感制造者以及合乘业务营利者,而且平台具备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能力。”方莉说,顺风车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其出于营利目的从事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顺风车搭乘”得以广泛开展,平台在此交易中有着特殊重要性和深度参与性。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平台作为合乘出行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仅在其平台过错范围内,对车主或者乘客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失承担责任。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

方莉认为,其关键在于依法合规。依法合规是平台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可以做到尽职免责的根本前提,是合理界定平台安全责任最关键的一环。

政府监管不可或缺

行业自治有待加强

确保顺风车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可或缺。实际上,自网约车、顺风车等新业态出现以来,政府部门监管一直在跟进。除了《指导意见》,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文件规范网约车、顺风车发展。

2018年8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完善涉及交通运输领域新业态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和形势研判,提高行业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方莉认为,必须确保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机制在顺风车治理问题上发挥关键性作用,建议交通运输部建立健全新业态合规安全督导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当前,应针对中央十部委进驻检查通报会指出的问题、要求,对各平台公司合规安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和督导意见。对整改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平台给予鼓励支持,对拖延不改的平台给予批评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万建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政府部门的监管应该遵循三个原则。其一,包容审慎,通俗来说就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监管政策的制定,包括民事责任的配置需要有针对性,确保相应的制度对症下药,也要避免用药过猛。其二,分类监管,这方面顺风车的问题并不太大,网约车可能更严重一些。其三,合作共治,把一些适合由企业、平台、行业协会处理的问题,交给相应的主体解决。

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看来,未来的监管是融合型的,也就是企业自我监管和政府部门监管融合的方式。就企业、行业来说,通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最终形成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据了解,顺风车行业团体标准已被提上日程。来自首届中国顺风车法律论坛的消息显示,2020年内将出台用户直接主导、平台广泛参与、彰显合乘本质、社会各界公认的顺风车平台安全服务团体标准。

在2019年12月27日举行的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蔡团结也提出,要为新业态量身订制监管方式,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数字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公共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祁增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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