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科技1月14日讯 近日,因不服虚假广告被罚20万元,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信诺公司)起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市监局)一案二审宣判。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经审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认证意见。驳回华通信诺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26日,原朝阳工商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华通信诺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在其官网上的公司介绍及招生宣传、联系方式等内容中,关于华通、品牌历程、资质证书的栏目下,均多次出现华通信诺公司(iaeChina简称华通留学)“是中国首家实现全球化连锁经营的教育服务机构,经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委共同批准”的宣传用语。实际华通信诺公司并没有经过此三部门的直接批准,上述宣传无广告费用。
原朝阳工商分局称,华通信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决定对华通信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万元决定。华通信诺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朝阳工商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履行了受案、调查、延长办案期限等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华通信诺公司拟作出处罚的依据、证据和处罚种类、数额幅度以及听证权利,并基于华通信诺公司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华通信诺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最终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处罚程序的履行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通信诺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华通信诺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