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复工复产通知:扶持企业复工复 出台24条“硬核”政策

2020-02-22 11:39: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1日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宣传,抓好贯彻落实。24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续降低社保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稳定缴费方式等政策。

二、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四、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五、放宽稳岗返还条件。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六、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八、给予跟踪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九、给予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十、给予线上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线上培训,按照每人每项目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群众可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P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各类业务。同时,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

十二、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工代赈等实现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按规定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十三、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十四、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十五、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的场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给予生活补助。

十七、给予交通费补贴。2020年2月底前,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专车、专列运送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补贴。

十八、提高现行补贴标准。对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30%,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50%。

十九、延缓公积金缴纳。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不作逾期处理。

二十、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二、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帮助企业贷款贴息。

二十三、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二十四、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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