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商品交易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销售(配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配送)必须持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经过本地政府批准营业。其中经营者网上销售商品时应当主动亮明主体证照以及是否经过本地政府批准营业等信息,并公示售后措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交易活动的个人应当公示个人真实信息。各社区、居民小区在对接供货商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经营者信息,确保经营者主体合法、信息真实。经营者必须确保售卖的商品质量安全,不得缺斤少两、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经营者“线上”销售的套餐应是重要的民生商品,主要包括米、食用油、面粉、肉、蛋、菜、奶、调料、水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满足市民最基本的必需消费品。经营者制定“线上”团购套餐品类应该符合实用、经济、急需的原则,非消费者必需消费品不得列入“线上”团购套餐进行捆绑销售。
三、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明码标价,提供购物小票或清单。“线上”团购套餐除标示总价外,内含商品应分别标价,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数量或重量)、销售价等,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一并标明。有“线下”门店的,“线上”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线下”门店同类商品标示价格。各商品销售价格之和不得低于套餐总价。
四、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有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不公平价格行为。
五、从事商品配送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农残快检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确保采购食品渠道合法,来源可追溯。其中定点供餐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员管理、晨检、清洗消毒、环境卫生、食品留样等制度,确保餐饮食品安全。所有经营者不得配送现场制作、冷荤、凉菜等熟食制品(如火锅、炒菜)、野生动物及活禽。
六、全市所有的药店、诊所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感冒、发热、咳嗽等三类药品,同时对三类药品进行盘点和登记,就地封存。各药店、诊所要负责提醒前来购买上述三种药品的顾客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
七、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由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消费者网上购物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建议选择政府批准推荐的配送商购买生活物资;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立即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通告自动停止实施。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