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大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面临诸多挑战。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出了相应规定。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刑事案件也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黑恶势力案件办理,在降低办案难度、提高办案效率、教育转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只要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均积极开展相应工作。2019年办理的山阳"12.25"案件就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效果良好的典型案件之一,本案共计15名犯罪嫌疑人,通过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主导作用,最终案件在移送起诉时8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通过案件的办理,笔者认为在办理黑社会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从程序正义出发,为其提供更多的程序性保障,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契合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中。
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知情权,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自愿的意思表示,同时自愿性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离开自愿性,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当首先围绕犯罪嫌疑人能够做出真实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切实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知晓,正确的了解认罪认罚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将会带来的后果。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并将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送达,送达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履行适当的说明,用通俗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解释,并就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后果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放弃权利的后果等一一进行解答,充分保障其知悉权,对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更加细致耐心的解释工作。同时在送达时,重点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而为其自主决定是否认罪认罚提供了保障。
充分保障律师权益,注重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借力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为检察机关传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善意,大大促进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检察机关在办理黑社会案件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自行聘请的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特别注重值班律师的权益保障。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值班律师相应制度,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工作室,保障值班律师在涉黑案件中有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检察机关对值班律师想要了解的案情相关情况,案件承办人也予以相应的披露,促进了律师对案件的深入了解,使得律师最终对检察关对犯罪嫌人的定罪及量刑获得了认可。律师也成为了检察机关借力传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善意的良好中介,大大促进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二、紧扣案件每一个量刑的点,做到精准量刑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量刑明确进行表述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首先"瞄准靶心",对案件涉嫌的罪名对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一梳理。同时根据案情"靶向发力",在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分析量刑情节,在庭审时对量刑情节进行论证和说理,促使审判机关采信量刑建议。
如"12.25"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计算方法为:一是确定量刑起点。由于王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选取中间偏下确定本案的量刑起点为13个月有期徒刑。二是根据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确定基准刑。因王某某无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故基准刑仍为13个月有期徒刑。三是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10%。因此本案拟宣告刑为12个月。四是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本案无需要使用自由裁量的特殊情形,故最终确定王某某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采用以上的四部法检察官对"12.25"涉黑案件的所有被告人一一确定宣告刑刑期,并积极同法院沟通,与本地区此类案件的判决进行对比。最终对三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精准量刑,对五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幅度量刑,以上量刑基本被法院全部采纳。王某某等人当庭表示了真诚的认罪悔过及对政府的感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作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一般刑事案件难度更大,面临的风险更多,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需要从程序正义出发,为其提供更多的程序性保障,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契合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谢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