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央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在监管部门早期纠正和监管一条中提到,金融机构发生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等风险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风险警示,可以约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监管指标恶化、危及自身或者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高风险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控制重大交易授信,责令出售部分资产、降低杠杆率;
(四)发生影响持续经营的事件、情形的,责令对资本等损失吸收工具实施减记或者转股;
(五)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六)责令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等要求限期补充资本;
(七)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股东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机构经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