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积极探索教育司法理念

2022-01-14 11:47:13

【创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积极探索教育司法理念】1月11日下午,兴宁区法院向一起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依法抚养未成年子女。在送达《家庭教育令》的同时,兴宁区法院联合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举办“家长课堂”,对该案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首次家庭教育指导,从不同层面共同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兴宁区法院积极创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工作模式。

该案未成年被告人小王自幼父母离异,由其父亲王某抚养长大,而王某经常忙于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小王,也不了解小王的需求和感受。2021年6月9日,小王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其系未成年人,不予执行行政拘留。2021年6月11日,小王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送至南宁市拘留所执行。小王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1年9月5日因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兴宁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监护人小王在单亲家庭环境成长,其父王某既要为家庭谋生计又要独自抚养孩子实属不易,应予体谅,但王某在主观上忽视了小王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没有引导小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小王出现不良行为时没有进行干预和管教,导致小王屡次盗窃,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小王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监护人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仅仅送达《家庭教育令》是不够的,如何确保教育令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才是重中之重。”主办法官考虑王某的具体情况,遂邀请检察官、心理咨询师共同对王某进行教育。心理咨询师侧重从青少年心理成长特征、亲子关系修复等方面指导王某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检察官围绕青少年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告知小王的行为如不及时矫正则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官则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普法,告诫王某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关心小王的健康成长。经教育,王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充分认识,并表示今后一定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多关注小王的成长,教育好小王。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兴宁区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探索和改进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的司法理念,做好新时代少年司法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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