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期,华伦天奴关联公司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朝阳第四分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被北京市朝阳区市监局罚款14.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万余元。
处罚事由显示,经查,该公司被检测背提包为2021年6月30日,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浦东机场进关,共进口4个,进关后送至该公司,进货均价5117元/个,销售价格17800元/个,已售出1个,备样留存一个,库存2个。
每件进口关税均价为307.02元每个,扣除增值税后售价为16787.86元每个,每件利润为11670.86元每个。货值金额共计7.12万元,违法所得11670.86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670.86元;没收非法财物。
公开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