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国家水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2003年第4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完善两个办法,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的价格监管机制,并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分为6章31条,包括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附则。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法,明确了定价原则、区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以及定调价程序;规定了准许收入、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重要参数取值,并对新建工程初始定价、跨流域长距离引调水工程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规定。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程序、定价成本包含的主要内容及核定原则,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提出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的分摊规则,并对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口径作了规定。